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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体育下载:阻止不合法绑架航空器的公約(1970年12月16日 海牙)
考慮到不合法绑架或操控飛行中的航空器的行為危及人身和財産的安全,嚴重影響航班的經營,並損害世界人民對民用航空安全的信赖;
(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恐嚇办法,不合法绑架或操控該航空器,或企圖從事任何這種行為,或
(乙)是從事或企圖從事任何這種行為的人的同犯,便是犯有罪过(以下稱為“罪过”)。
一、在本公約中,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倉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一機倉門以便卸載時為止,應被認為是在飛行中。航空器強迫下降時,在主管當局接收對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産的責任前,應被認為仍在飛行中。
三、本公約僅適用於在其內發生罪过的航空器的起飛地點或實際下降地點是在該航空器登記國領土以外,不論該航空器是從事國際飛行或國內飛行。
四、對於第五條所指的情況,如在其內發生罪过的航空器的起飛地點或實際下降地點是在同一個國家的領土內,而這一國家又是該條所指國家之一,則本公約不適用。
五、儘管有本條第三、第四款的規定,如罪犯或被指稱的罪犯在該航空器登記國以外的一國領土內被發現,則不論該航空器的起飛地點或實際下降地點在何處,均應適用第六、七、八條和第十條。
一、在下列情況下,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办法,對罪过和對被指稱的罪犯對旅客或機組所犯的同該罪过有關的任何其他暴力行為,實施管轄權:
(丙)罪过是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的,而承租人的首要營業地,或如承租人沒有這種營業地,則其永久居所,是在該國。
二、當被指稱的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而該國未按第八條的規定將此人引渡給本條榜首款所指的任一國家時,該締約國應同樣採取必要办法,對這種罪过實施管轄權。
如締約各國建立航空運輸聯營組織或國際經營機構,而其运用的航空器需進行聯合登記或國際登記時,則這些締約國應通過適當办法在它們之間為每一航空器指定一個國家,該國為本公約的意图,應行使管轄權並具有登記國的性質,並應將此項指定告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由該組織將上述告诉轉告本公約悉数締約國。
一、罪犯或被指稱的罪犯地点的任一締約國在判明情況有此需求時,應將該人拘留或採取其他办法以保證該人留在境內。這種拘留和其他办法應契合該國的法令規定,可是只要在為了提出刑事訴訟或引渡程式所必要的期間內,才可繼續坚持這些办法。
三、對根據本條榜首款予以拘留的任何人應向其供给協助,以便其当即與其本國最近的合格代表聯繫。
四、當一國根據本條規定將或人拘留時,它應將拘留該人和應予拘留的情況当即告诉航空器登記國、第四條榜首款(丙)項所指國家和被拘留人的國籍所屬國,假如認為適當,並告诉其他有關國家。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开始調查的國家,應儘速將調查結果告诉上述各國,並説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轄權。
在其境內發現被指稱的罪犯的締約國,如不將此人引渡,則不論罪过是否在其境內發生,應無例外地將此案子提交其主管當局以便起訴。該當局應依照本國法令以對待任何嚴重性質的一般罪过案子的同樣办法作出決定。
一、前述罪过應看作是包含在締約各國間現有引渡條約中的一種可引渡的罪过。締約各國承允將此種罪过作為一種可引渡的罪过列入它們之間將要締結的每一項引渡條約中。
二、如一締約國規定只要在訂有引渡條約的條件下才能够引渡,而當該締約國接到未與其訂有引渡條約的另一締約國的引渡要求時,能自行決定認為本公約是對該罪过進行引渡的法令根據。引渡應遵循被要求國法令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締約各國如沒有規定只要在訂有引渡條約時才可引渡,則在遵循被要求國法令規定的條件下,承認上述罪过是它們之間可引渡的罪过。
四、為在締約各國間的引渡的意图,罪过應看作不僅是發生在所發生的地點,并且也是發生在根據第四條榜首款要求實施其管轄權的國家領土上。
一、當榜首條(甲)款所指的任何行為已經發生或行將發生時,締約各國應採取悉数適當办法以恢復或維護合法機長對航空器的操控。
二、在前款情況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機組地点的任何締約國應對旅客和機組繼續其游览儘速供给方便,並應將航空器和所載貨物不遲延地交還給合法的悉数人。
一、締約各國對第四條所指罪过和其他行為提出的刑事訴訟,應彼此給予最大极限的協助。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適用被要求國的法令。
二、本條榜首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因任何其他雙邊或多邊條約在刑事問題上悉数地或部分地規定或將規定的彼此協助而承擔的義務。
各締約國應遵循其本國法儘快地向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就下列各項報告它所把握的任何有關情況:
(丙)對罪犯或被指稱的罪犯所採取的办法,特別是任何引渡程式或其他法令程式的結果。
一、如兩個或幾個締約國之間對本公約的解釋或應用發生爭端而不能以談判解決時,經其间一方的要求,應交给裁定。假如在要求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國對裁定的組成不能達成協定,任何一方可依照國際法院規約,要求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二、每個國家在簽字、同意或参加本公約時,能够聲明該國不受前款規定的約束。其他締約國對於任何作出這種保存的締約國,也不受前款規定的約束。
三、依照前款規定作出保存的任何締約國,能够在任何時候告诉保存國政府撤銷這一保存。
一、本公約于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開放,聽任1970年12月1日到16日在海牙舉行的國際航空法會議(以下稱為海牙會議)的參加國簽字。1970年12月31日後,本公約將在莫斯科、倫敦和華盛頓向悉数國家開放簽字。在本公約根據本條第三款開始收效前未在本公約上簽字的任何國家,可在任何時候参加本公約。
二、本公約須經簽字國同意。同意書和参加書應交存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這些政府被指定為保存國政府。
三、本公約應于參加海牙會議的在本公約上簽字的十個國家交存同意書後三十天收效。
四、對其他國家,本公約應于本條第三款規定收效之日,或在它們交存同意書或参加書後三十天收效,以兩者中較晚的一個日期為準。
五、保存國政府應敏捷將每一簽字日期、每一同意書或参加書交存日期、本公約開始收效日期以及其他告诉事項告诉悉数簽字國和参加國。
六、本公約一經收效,應由保存國政府根據聯合國憲章榜首百零二條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條進行登記。
1970年12月16日訂於海牙,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四種有用文本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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